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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承宇(原名黃信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承宇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4498號為不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4498號為不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編號1 至2 「檢出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一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編號1 至2 「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 份、刑案現場照片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備註                        │
├──┼──────┼──────────┼───────┼──────────────┤
│ 1  │殘渣袋1 枚  │驗前含袋毛重0.1796公│第一級毒品海洛│1.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
│    │            │克。                │因            │   7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              │   編號:D0000000)         │
│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與│
│    │            │                    │              │   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
│    │            │                    │              │   袋1 個),沒收銷燬。至因 │
│    │            │                    │              │   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 │
│    │            │                    │              │   庸宣告沒收。             │
├──┼──────┼──────────┼───────┼──────────────┤
│ 2  │殘渣袋1 枚  │驗前含袋毛重0.1647公│第二級毒品甲基│1.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
│    │            │克。                │安非他命      │   7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              │   編號:D0000000)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之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    │            │                    │              │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 │
│    │            │                    │              │   ,無庸宣告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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