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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尚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 年度執字第1313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準此,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裁判之法院為之。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規定雖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然依同條例第35條之1 第3款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修法理由謂:「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者,於修正施行後究應如何處理,爰參考87年5 月20日修正施行之第35條規定(該條於92年7 月9 日曾修正),增訂本條過渡規定,以杜爭議。關於具體案件適用新舊法之說明如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先予敘明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109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0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508 號、第50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2 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9 年7 月14日確定,該案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執字第13133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簡易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是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前經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修正時增訂第35條之1規定,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從而,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況依聲明異議內容觀之,聲明異議人係請求撤銷上開確定判決,惟並未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主張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僅係對上開案件之審理程序及判決結果認有違法不當之情事而為指摘,然依前開說明,此自不屬聲明異議之客體,上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則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判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之執行之指揮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從而,聲請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3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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