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實
- 被告
- 李張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8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向富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回扣之背信犯行,致原告受有損失新臺幣240萬元,此部分被訴事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85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並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