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承宇(原名黃信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承宇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4498號為不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4498號為不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編號1 至2 「檢出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一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編號1 至2 「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 份、刑案現場照片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備註 │ ├──┼──────┼──────────┼───────┼──────────────┤ │ 1 │殘渣袋1 枚 │驗前含袋毛重0.1796公│第一級毒品海洛│1.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 │ │ │克。 │因 │ 7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 │ 編號:D0000000) │ │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與│ │ │ │ │ │ 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 │ │ │ │ │ 袋1 個),沒收銷燬。至因 │ │ │ │ │ │ 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 │ │ │ │ │ │ 庸宣告沒收。 │ ├──┼──────┼──────────┼───────┼──────────────┤ │ 2 │殘渣袋1 枚 │驗前含袋毛重0.1647公│第二級毒品甲基│1.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 │ │ │克。 │安非他命 │ 7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 │ 編號:D0000000)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之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 │ │ │ │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 │ │ │ │ │ │ ,無庸宣告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