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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1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期刑,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8 月2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35180 號函、110 年8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35181 號函暨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4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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