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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潘政宏蔡旻穎翁健剛

附民原告 AE000-A109580(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A男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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