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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秉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志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志翔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19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7年6月28日所為之107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04年12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111年5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0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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