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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呂秉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昆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有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0年9月22日入監服刑,並於111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0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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