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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江德民黃皓彥廖奕淳

原告
黃志忠
原告
呂仲傭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美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告
吳文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

理人 李岳霖律師

劉耀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