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3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美香羅杰治林述亨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明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所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犯罪事實欄第一點第1行「謝明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明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所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點第1行關於「謝明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之記載,應係「謝明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之文字誤寫,此觀卷內告訴人王安慶之警詢證述、證人阮長杞、葛德玲之警詢證述即明,因上開文字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3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