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
- 原告
- 黃志忠
- 原告
- 呂仲傭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美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告
- 吳文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
理人 李岳霖律師
劉耀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