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戰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9年9月10日所為106年度原訴字第64號判決,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林戰於109年11月20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8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