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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戰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9年9月10日所為106年度原訴字第64號判決,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林戰於109年11月20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8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5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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