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游紅桃、黃筱晴、呂宜臻
- 法定代理人吳建立、洪堯堂
- 原告黃鼎雲
- 被告何學謙、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鼎雲 (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何學謙 (住所詳卷)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建立 追加被 告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堯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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