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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孫立婷廖奕淳何信儀

附民原告 陳游素端

附民被告 高嘉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游素端對被告高嘉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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