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紹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紹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紹安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侵訴字第2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余紹安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3年10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