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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紹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紹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紹安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侵訴字第2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余紹安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3年10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7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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