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劉瀚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55號、110年度偵字第40088號、111年度偵字第504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劉瀚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瀚翔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