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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順輝

附民原告 程依琳

上列原告以附民被告黃俊凱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附民被告黃俊凱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原告所指附民被告黃俊凱對其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黃俊凱對其所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易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謝順輝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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