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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大鈞曾煒庭徐漢堂

原告
張瑞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告
余勝陽
被告
金霸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被告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4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瑞翔」。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為原告之正確姓名即「張瑞翔」,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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