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張瑞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宇律師
- 被告
- 余勝陽
- 被告
- 金霸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 被告
-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4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瑞翔」。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為原告之正確姓名即「張瑞翔」,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