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9號
- 原告
- 徐振勛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樓000室
- 被告
- 鄒年慶
沈韋辰
藍詳敬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9號
沈韋辰
藍詳敬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