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舜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舜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舜喬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為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0年6月18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楊舜喬於111年1月20日入監服刑,於113年5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