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諺
- 選任辯護人
- 魏憶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何謹言律師
- 被告
- 王鎧謙(原名王子豪)
- 選任辯護人
- 黃逸柔律師
- 被告
- 胡德忠
- 被告
- 蔣有毅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張進豐律師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吳煥陽律師
- 被告
- 曾立銘
- 選任辯護人
- 王教臻律師
- 被告
- 蔡政翰
- 選任辯護人
- 蔡炳楠律師
- 被告
- 李銘煌
- 被告
- 李俊毅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廖學能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被告
- 李正安
- 被告
- 吳俊楠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55號、110年度偵字第40088號、111年度偵字第504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明諺、王鎧謙、胡德忠、蔣有毅、曾立銘、蔡政翰、李銘煌、李俊毅、李正安、吳俊楠被訴部分,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明諺等10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且卷證資料浩繁,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原先預期者為長,原訂宣示判決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延展之必要,茲考量本件當事人權益及判決書製作進度,爰將本件原宣判期日延展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