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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羅文鴻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諺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謹言律師
被告
王鎧謙(原名王子豪)
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被告
胡德忠
被告
蔣有毅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吳煥陽律師
被告
曾立銘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被告
蔡政翰
選任辯護人
蔡炳楠律師
被告
李銘煌
被告
李俊毅
被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被告
李正安
被告
吳俊楠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55號、110年度偵字第40088號、111年度偵字第504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明諺、王鎧謙、胡德忠、蔣有毅、曾立銘、蔡政翰、李銘煌、李俊毅、李正安、吳俊楠被訴部分,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明諺等10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且卷證資料浩繁,製作判決書所需之時間較原先預期者為長,原訂宣示判決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延展之必要,茲考量本件當事人權益及判決書製作進度,爰將本件原宣判期日延展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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