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政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於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雖誤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然原裁定案號欄已明載係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是原裁定所指應補正之上訴理由書顯係針對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案件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判決而為之裁定,故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