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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龍輝郭于嘉朱家翔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政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於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雖誤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然原裁定案號欄已明載係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是原裁定所指應補正之上訴理由書顯係針對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案件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判決而為之裁定,故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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