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84號、112年度偵字第43235號、112年度偵字第45131號、112年度偵字第45133號、112年度偵字第50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秈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