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9號
- 原告
- 曹永霖
上列原告以被告張東軒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民原告以被告張東軒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張東軒對其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原告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張東軒對其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