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 原告
- 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曉傑
- 被告
- 林進興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