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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嘉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唐嘉龍於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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