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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廖奕淳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從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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