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從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