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2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漢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鴻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鴻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鴻宇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2月4日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名、類型、手法及整體情節、因此所反映出之整體不法與罪責之情形,兼衡其行為模式、於前科表所顯示之人格特質及矯正效益及其下述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本院為保障其關於本件之聽審權,致函給其,其函覆係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又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2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