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傳順
- 選任辯護人
- 陳芝荃律師
- 被告
- 詹士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一之「詹士豪」,應更正為「詹士賢」。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主文欄一,係對被告2人均為延長羈押禁見之諭知,其原本及正本之姓名欄將被告詹士賢之姓名誤載為「詹士豪」,因屬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誤寫,應更正為「詹士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