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盛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晴雅
- 送達代收人
- 洪敏修
- 被告
- 羅禾榛(原名:羅珮君)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