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蔡廷鴻
- 被告
- 莊意威
馮少凱
李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孫愷杰部分,因已與原告成立調解,故就其部分之訴訟業已終結,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馮少凱
李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孫愷杰部分,因已與原告成立調解,故就其部分之訴訟業已終結,併此敘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