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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448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何宇宸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國權(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國權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凌晨4時2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與復興路口與他人發生糾紛,經身著制服執行巡邏職務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警員即告訴人林佑叡行經上址而上前處理並排除雙方爭吵後,被告欲乘坐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經告訴人發現該車違規停車且該車之駕駛亦無駕駛執照,而告訴人遂上前製單舉發之時,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告訴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4時32分許,先以胸口頂撞告訴人,經告訴人告誡後,被告復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共同見聞之馬路旁向告訴人辱稱:「幹你老木!」等語,經告訴人再次告誡後,被告持續以右手拉扯告訴人,以此等方式妨害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並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當場侮辱,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公務執行之社會評價。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暨告訴人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114年12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44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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