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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94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其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德豪

LOZANO JR JOSE XAVIER(中文姓名:洛札諾澤維爾)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下稱被告)邱德豪、LOZANOJR JOSE XAVIER(中文姓名:洛札諾澤維爾)為鄰居關係,因社區公約規定社區中庭並非運動場不能運動與裸露上身之問題產生糾紛,其等2人各基於妨害名譽、傷害之犯意(其等所涉恐嚇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被告邱德豪於民國114年5月27日1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花都社區)的涼亭,見被告LOZANO JR JOSE XAVIER裸露上身運動,而上前勸阻,被告LOZANO JR JOSE XAVIER竟辱罵被告邱德豪「pussy(懦夫)」、「freak(怪胎)」,而被告邱德豪則以「Stupid American go back to America,Taiwan is not your coutry.」、「You mother fucker!」回應,另雙方於爭執過程中發生推擊,致使被告邱德豪受有右膝部位多處擦傷破皮等傷害、被告LOZANO JR JOSE XAVIER受有肩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被訴前揭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其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互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40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LOZANO JR JOSE XAVIER涉犯公然侮辱罪嫌案件,認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辦。然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如前,則移送併辦部分,自不與本案生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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