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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9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郁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誠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民國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育誠前於如附件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3年7月30日,而如附件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3年7月30日之前,則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4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件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是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件編號4至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㈡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臺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附此敘明。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件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其3次施用第二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為113年2至5月間,且曾定應執行刑1年;另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轉讓禁藥犯行之犯罪時間為113年2至7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對象共5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數量為0.5公克至1公克間,販毒價金為1,000或2,000元,故其客觀之犯罪情節,尚與大量販賣毒品賺取高額利潤之中大盤販毒者不同,亦與大量轉讓禁藥予他人之情形有別;復其對於所犯各罪均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再審酌被告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8次販賣二級毒品此二種犯罪類型各自之動機相似,而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轉讓禁藥在客觀上均屬使第二級毒品由行為人移轉至他人支配之行為,本質上皆完成第二級毒品之移轉與流通,而有相似之處,且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皆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且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原為1年4月,係以75%之比例酌定】)內,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1年】、附件編號4至5所示之罪,爰分別以50%、28%之比例酌定,小數點後直接進入為整數之月)如主文所示,且依上開說明,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29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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