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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葉宇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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