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祐誠(原名:曾柏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祐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祐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541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