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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大鈞曾煒庭徐漢堂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傳順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被告
詹士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一之「詹士豪」,應更正為「詹士賢」。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主文欄一,係對被告2人均為延長羈押禁見之諭知,其原本及正本之姓名欄將被告詹士賢之姓名誤載為「詹士豪」,因屬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誤寫,應更正為「詹士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4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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