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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吉雄張英尉羅文鴻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聖惟
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
被告
劉禾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91號、114年度偵字第16956號、114年度偵字第21165號、114年度偵字第29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惟、劉禾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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