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聖惟
- 選任辯護人
- 蔡睿元律師
- 被告
- 劉禾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91號、114年度偵字第16956號、114年度偵字第21165號、114年度偵字第29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惟、劉禾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