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楷傑
- 選任辯護人
-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楷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