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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廖奕淳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楷傑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楷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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