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1號
- 原告
- 林阿清
- 被告
- 余坤源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余坤源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3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林阿清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