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林阿清
被告
余坤源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余坤源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3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林阿清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5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