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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少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被告吳少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附表編號1至2之物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且為被告該案施用所餘,業據被告警詢及偵訊供述明確,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對照表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電子煙煙彈8個 2 乾燥植物1包(驗前毛重0.25公克,驗前淨重0.006公克,鑑驗使用0.005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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