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嘉榮
- 選任辯護人
- 王瑞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88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嘉榮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峰里門市,請該超商店員即告訴人林汶萱代為操作機器辦理繳款之際,因認操作不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開場合,對告訴人辱罵「雞巴爛女人」等語,致告訴人深感受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