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崇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崇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趙崇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