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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連弘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1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5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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