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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2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逸蓉

聲請人
即受刑人
林靜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2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林靜玲,並非檢察官,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另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倘受刑人所犯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請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72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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