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弘宇羅杰治陳宥宏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吉正

具 保 人 彭德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563、56882號、115年度偵字第395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彭德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吉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由具保人彭德華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5年3月6日、5月29日、8月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按其住居所實施拘提,均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又經本院於具保人傳票上註記:「偕同被告到庭,如被告未到庭,將依法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5年3月6日、5月29日、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是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宥宏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