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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軍良謝長志林欣儒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IYOW KHALED MOHAMMED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55、23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IYOW KHALED MOHAMMED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IYOW KHALED MOHAMMED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認本案雖已於115年7月30日宣判,然本案業經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客觀上可預期被告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如未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本案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書記官 黃冠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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