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少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被告吳少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附表編號1至2之物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且為被告該案施用所餘,業據被告警詢及偵訊供述明確,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對照表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電子煙煙彈8個 2 乾燥植物1包(驗前毛重0.25公克,驗前淨重0.006公克,鑑驗使用0.0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