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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年郭于嘉林慈雁

附 民 原告 詹 前 同

附 民 被告 楊 士 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