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76號
- 原告
- 吳麗卿
- 被告
- 譚安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7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